解析:
在房产继承事宜中,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顺位顺序如下所示:
首先是其配偶,然后依次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其次是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最后是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平等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