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若对方并未购置相应的保险,则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行使代位追偿权。
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主要是指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向侵害保险标的并导致保险事故的第三方索取赔偿的权利。
具体来讲,当保险公司为您支付了相应金额的赔偿金后,其即享有将自身置于被保险人地位的权利,从而获取与该项损失相关的所有权益及补偿款项。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