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海关的专业律师表示:
如果在货物放行之后海关发现有税收未足额征收或者存在漏征的情况,将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征。
依照现行法规规定,进出口货物在放行之后,如若海关发现存在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情形,应在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向纳税义务人进行补征税款。
然而,若由于纳税义务人自身违规行为导致了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情况发生,海关有权在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对其进行追征税款,并且在此期间内按照每日少征或漏征税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比例收取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