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合同的解除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通过合同当事人友好磋商达成共识而予以解除,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此项合同条款;
其次,倘若在签订合同时已预先设定了解除条件,一旦这些解除条件得以满足或实现,合同亦可予以解除;
最后一种情况则属于因出现法律所规定的解约事由,此时,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该份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