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当纳税人提供了应税服务并且已经收到了销售款项,或者是在收取销售款项时取得了有效的证据,那么此时便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其次,如果纳税人选择先开具发票的话,那么他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便是开具发票的那一天。
所谓的“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完成之后所收到的款项;
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是根据书面合同中所规定的付款日期来计算,换句话说,就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才会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若是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中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情况下,那么其纳税义务的产生应当是在应税服务完成之际。
接下来还有两个具体的例子:
对于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言,如果采取预收款方式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便会在收到预收款的那一刻立即出现;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纳税人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所列示的视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那么他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会是他们提供的应税服务彻底完成的那天。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