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这是不被允许的。这个行为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挪用”两个字。所谓“挪用”,实际上是指无权动用公司的资金却未经授权与许可,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在擅自使用公司资金时将公司资金挪做私人使用;或者即使拥有这样的权力,但是同样也在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下,私自在公司资金中动用,以此来满足个人的需要。当行为人实际进行了“挪用”的行为之后,他们就已经侵犯了公司资金的专属权利,改变了资金原本的用途,从而对公司控制和调度这些资金造成了妨害,损害了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性,同时也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根据相关规定,“挪用”主要涵盖以下三种行为模式: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这是较为轻微的一种挪用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并未将这些资金用于任何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的金额较大,并且在时间上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这里的“个人使用”是指挪用的资金用于自身或者其他个人的合法生活、非经营性支出等合法用途。所谓的“数额较大且无法归还”是指挪用人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归还。如果行为人在挪用单位资金后,主观上转变为不愿、不想归还,或者携带资金逃跑的,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就会转变为侵占,应当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并不受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归还的限制。只要挪用的金额较大,并且进行了营利活动,就构成了犯罪。所谓的“营利活动”,是指合法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的营利活动,主要是指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进行商业投资、购买股票、债券或彩票等行为活动。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及数额的限制,只要挪用了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的“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走私、赌博、吸毒、嫖娼和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