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有所不满的委托人,可向二审法院发起彻底上诉申请,这种情况下,尽管委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但不应妨碍判决和裁决的正常执行;
2、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相关检察院申请抗诉并请求重新审理,具体来讲,如不服同级或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应将其移交至本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