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其审理的结案时长原则上不应超过六个月;
而对于涉及涉外民事上诉案件的处理,其审结期限则应控制在三个月以内。
换句话说,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