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求的诉讼过程中,总有部分当事人试图利用各种手段,如提取现金、将其名下的存款转至其亲属的账户名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产变更登记至他人名字之下,甚至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董字画进行转让,以及制造所谓的“虚假投资”等方式,来掩盖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期达到逃避与配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1.关于存款问题。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超过多少金额的转账或者提现行为会被视为“财产转移”。
然而,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日常开销状况,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值标准。
在大多数案例中,如果某一天的单笔转账或提现超过了10000元人民币,或者在同一天内频繁地进行转账或提现,且累积的总金额相当大的话,那么操作这一行为的一方就必须要对这些资金的用途做出详细的解释,包括这些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属于合理的消费支出。
2.关于房产问题。
当一方擅自将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了第三者,而且售房所得的款项并未支付给另一方,或者并未用于合理的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时,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转移的古董字画问题。
例如,在(2014)二中民终字第03131号离婚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主张对方存在转移行为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这些古董字画确实存在(比如之前在家中为古董字画拍摄的照片、双方关于购买该古董字画的聊天记录等等),并且现在确实由另一方掌控着。
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主张方就完全失去了救济途径。
如果在后续的时间里,主张方能够掌握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些原本由另一方控制的、在之前的案件中尚未进行分割的古董字画实际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那么他/她仍然有权就这些未分割的财产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