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胜诉之后,然而被指控之对方仍然未能偿还所负债务,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及裁定,各方当事人均须自觉履行。
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可依法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