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微信对话记录被认为是能够用作证据的一种资源。
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资料,因此在证据类别中归属于电子数据。
然而,在此之前需要充分证明该微信对话记录具备了“三性”即证据三要素:
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法律准确性。
首要条件就是,用以支持判决的微信对话记录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
其次,该记录必须与待证实的案件事实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最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具有相应的合法性才可被采纳为有效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