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庭审理开始之前,被告有权查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责任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此外,针对那些证据数量众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安排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