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的再审流程中,若原审已经生效且系一审程序,则将按照一审依法设置的程序进行重启并重新组构合议庭;
依照审判规定,在六个月内必须完成再审程序,如有特殊原因需延期处理,须经我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至六个月之久。
另外,无论是再审的一审还是二审,若判定并非最终结果,当事人皆有权提出上诉。
针对这类情况,若当事人对原审中的判决或裁定表示不服,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时,应根据法律要求缴纳相关上诉费用;
若未能按时缴纳费用,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益。
而在上诉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者,将被视为其已选择放弃上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