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无论是由哪一方首先提出离婚请求,其在法律层面上并不会因此而处于某种劣势或损失的境地。
依照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条款,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婚姻关系解除之诉时,必须要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果,并且能够确证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力依法准许离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其裁决结果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状况,而非仅仅基于某一方是否率先提出了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