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家庭冷暴力可被视为过错方的一种行为,原因在于家庭冷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之内。
依照现行法规,任意一方对于另一方进行施加家庭暴力的行为,无论是表现为家庭冷暴力形式抑或是直接侵犯了配偶的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类型,施暴者都将被判定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而受害方则有权在离婚诉讼期间向施暴者提出索赔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