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赴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无可供执行之金额或价值,须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
如执行标的额未逾1万元者,仅需缴纳50元费用即可;
若执行金额或价值介于1万元至50万元之间者,则按1.5%比例缴纳相关费用;
若超过该区间范围且在下限500万元以内者,其缴纳费用将随数额增加而相应提高,分别按1%、0.5%比例进行缴费;
若执行标的额达到或超过上限1,000万元,则须遵守更严格规定,按最低0.5%比例缴纳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