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离婚之后,关于债务偿付之事宜,法律明文规定如下:
任何个人债务皆由相应债务人独自承担还款义务,而对于夫妻共有的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关于何谓夫妻共有之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夫妻二人共同签署相关借款协议,或者在一方签字确认后得到另一方事后追认并达成共同意见,由此产生的债务即属于夫妻共识之下的共同债务。
其次,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亦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这部分债务也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