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学生由于无意行为而意外击中同伴时,其责任分配应遵照以下原则:
首先,鉴于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均需对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毫无疑问地,应由肇事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义务。
其次,若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年龄不足八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引发的校园伤害事件,学校所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才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