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我们可以把公司的股权分配给实际掌控公司运营的那一方,同时,这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等同于股权价值一半的现金作为补偿。
2.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将公司的股权平均分配,这样的话,在夫妻离婚之后,他们就可以分别以股东的身份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
3.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原本并不属于公司的股东,那么在对共同持有的股权进行分割之前,我们可以先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当然,如果不愿意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也是完全可以的。
4.此外,我们还可以选择将公司进行清算或者是拍卖,然后将所得的款项进行合理的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