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信用卡所负之债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同时负责处理以及房产应如何处置的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假设该笔信用卡债务乃属夫妻共同负债,且所涉及之房屋亦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当银行以法律手段诉诸法庭,并经审判确认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之后,法院有权依法对被告名下之个人财物实施强行拘押与处分,其中有可能包括房产在内,随后将拍卖所得用于清偿所拖欠之款项;
2、若信用卡欠款系用于一方个人消费或参与非法活动(如赌博、发放高利贷等),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仍有权对夫妻共有的房产中属于一方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3、倘若房产系属于另一方的婚前财产,则法院无权对此进行拍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