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详述:
首先是虚假表示,又称为“真实保留”。
它是指行为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没有通过表达出来,导致他的表示行为与其真实意愿相违背。
这通常被理解为,当行为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意图并未得到充分体现时,其表示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如果相对人已经清楚地知道行为人的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那么这种表示行为就是无效的。
其次是伪装表示。
这是指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着某种默契或者共谋,他们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完全反映出他们内心真正的想法。
例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可能会与朋友共同策划制造虚假的债权或者虚构财产的转让。
根据普遍的观点,当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共谋时,他们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性,不得以其无效性来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举例来说,假设甲将财产虚假地转让给了乙,而乙又将该财产出售给了丙,并且丙是善意的购买者,那么丙就有权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再者是隐藏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表面上做出的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他的真实意图是希望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例如,甲想要赠送乙一万元,但担心家人反对,于是他伪造了一份价值一万元的买卖合同。
虽然买卖是假的,但赠与却是真的。
根据普遍的观点,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是无效的,而隐藏的真实表示是否有效,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然后是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在表达自己的意思时,因为认知上的错误或者缺乏足够的了解,使得他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在的表现行为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重大误解)其中包括表示行为的错误,对行为性质、物的性质、当事人资格等方面的错误认识等等。
错误与伪装表示和虚假表示在意思行为上都属于不真实的范畴,但错误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后者则是有意为之。
根据普遍的观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存在错误,或者行为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不会做出这样的意思表示,那么行为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最后是误传。
这是指由于传达人或者传递机构的失误,导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出现了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