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票据、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以及提单进行质押时,质权在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的时候正式设立;
如若无相关权利凭证,则在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质权方能顺利成立。
接下来,我们将对质押范围内的各种资产类型分别进行阐述。
首先是基金份额和股权方面,质权将会从办理出质登记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
对于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情况,同样需要在办理出质登记之后,质权才能正式设立。
最后,当涉及到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时,质权也会在办理出质登记后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