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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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不同的至延安方式所生效的时间也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以汇票,支票或者是本票债券的形式进行质押的话,那么质押的权利是从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的时候就开始设立生效的。
质押权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不仅有动产质押,还有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也是属于质押中的一种。比如说以汇票,本票,债券的形式进行质押。或者是以基金股权的方式进行质押。不同方式进行质押,生效的时间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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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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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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