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录制的音频材料确有可能成为有力的证据之一,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须保证所采取的手段以及所录制的音频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当事双方在整个过程中的自主意愿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扰。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各位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我们还需确保所录制的音频材料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具体表现为:
1.谈话人身份明确无误;
2.音频内容清晰可辨,具有客观真实性及连贯性;
3.音频材料未经剪辑或篡改,内容保持原样,不存在任何疑点;
4.音频材料应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到,视听资料证据,如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所呈现出的图像与声音,以及计算机存储的各类数据,都能为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直观而有力的证明。
然而,请大家务必牢记,任何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取的证据,都无法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