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完全可行。
在婚姻破裂之后,只要对孩子的日常生活产生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离婚当事人有权协商决定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事宜。
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情感纽带,并非因为父母离异便会消失无踪。
即便是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所生之子女无论是归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他们仍然被视为双方的亲生骨肉。
同样,即便离婚,父母双方依然享有法定的抚养权以及教育责任。
在确保子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倘若父母双方面临着达成协议共同抚养子女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要实现共同抚养,必须符合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此类问题应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其次,必须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必须征得双方的一致同意。
若其中一方坚决反对,另一方却坚持要求共同抚养,那么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做出的关于共同抚养的判决将缺乏法律依据。
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法院才有可能依法判定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