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需要经过法庭审理。
当收到有关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必须以合议庭形式对该申请以及原有的仲裁裁决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
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这类案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同意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后,经严格审查核实发现,如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足够充分且成立的话,那么法院应在两个月之内下达撤销那项裁决的指令。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内容过多或者并不属于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范围,亦或不在当事人要求仲裁的事项之列,而且这些事项又能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事项明确区分出来,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真相后,裁定撤销那些超过约定范围的裁决部分。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若当事人无法再次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根本无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