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判定此事故属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时,首先由负责该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进行赔偿;
若仍有不足或未曾对机动车购买商用保险的情况下,则应依照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由另一家负责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若经前述处理后仍存在遗漏或未能顺利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则需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担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