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丈夫不幸离世,遗留下来的债务被认定为是夫妻二人的共有债务时,其妻子便不得不承担起所有的偿还责任。
然而,若是此笔债务仅仅属于丈夫个人之名下,那么当他离世之后的继承人,就需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负担相应的债务,而超过这部分财产数额的,则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同样地,如果死者身前没有任何可供继承的遗产,那么其家属也无须承担任何债务。
在另一个更为常见的情形之中,假如债务人死后,其配偶选择接受并继承了他的遗产,那么他们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债务;
反之,如果他们选择放弃继承遗产,那么也就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