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在校学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学校是否需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取决于学校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是否切实履行其应有的安全监管和保护义务。
若学校在这方面存在疏忽或失职行为,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之,如果学校已经充分履行了其应尽的职责,那么就无需对该类事故负责。
此外,当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完全履行其管理职责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