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适范围内的惩戒性教导并不属于违法行为,然而若情节较为严重,例如过度拉扯学生头发等情况,则有可能被视为体罚行为,从而涉及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牢记对学生人格的充分尊重,不能存在任何的歧视现象,更要严禁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或是其他任何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此外,我们也必须确保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