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答复您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中院判决书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领域或案件类型。
若为刑事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审理,并在两个月内做出最终生效判决。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判决为当庭宣布的,则应当在十日之内将判决书交付给当事人;
而若为定期审判的,那么在审判结束之后应立即向当事人传送书面裁判文书。
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还要遵循以下具体时间截点:
如若系民事诉讼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的话,从立案之日算起,期限为六个月之内。
同样地,若判决为当庭宣布的话,应当在十日之内将判决书送达给相应的当事人;
定期宣判的话,审判结束后也应立即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发放书面裁判文书。
另外,再来看行政诉讼案件,其亦需依照法定程序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第一审判决。
如审判方式为当庭宣判的话,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如为定期宣判的话,同样也需要保证在审判结束后立即依规向当事人交付精彩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