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暧昧聊天能否作为出轨的证据,回答是肯定的。
然而,这种证据仅限于由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合法途径获取并经法定程序获得的暧昧聊天记录才具有证明效力。
倘若在审理过程中,某一方无法证明他们所提交的暧昧聊天记录的合法性,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会被排除在外。
其次,对于法院调取的证据是否需要经过质证环节,答案也是肯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证据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法院进行调查收集的,则在质证阶段,该证据可视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并允许进行质证。
但若是法院依据职权自行调取的证据,由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的立场,因此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便无法对这类证据进行质证。
尽管当事人仍有权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却无法在法庭上就此问题与法院展开辩论。
若法院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之后,发现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式确实存在问题,则应自行撤销该证据。
再者,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能否提起诉讼?答案同样是肯定的。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
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的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在非实名制微信注册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微信聊天的双方均为本案的当事人;
再次,确认微信聊天发生的时间在涉及案件事实的时间段之内;
最后,微信聊天的内容不得模糊不清,并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充分反映当事人希望证明的事实。
最后,关于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外遇的证据,答案也是肯定的。
QQ、微信以及网络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保存网络聊天记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QQ、微信以及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备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
其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被归类为视听资料类证据。
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分类中被定性为间接证据,它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除了需要法院进行审查核实之外,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得到认可。
相较于直接证据,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较弱,为了达到相同的证明目的,往往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