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反向假冒商标”这一侵权行为指的是对某一注册商标所有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仅限于那些生产或制造与受侵害方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并不包含此类商品的销售商。
换言之,销售商从其他厂商处购买商品后,擅自使用自身的销售商标取代原有的商标,并将这些商品投放至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并不构成“反向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