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对于未婚生子的情况,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属于他们共有的财产时,享有同等程度的权益和决策确定权。
然而,当涉及到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置措施时,比如涉及重大生活所需的时候,双方必须达成共识,并且共同做出决定。
如果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知情或同意,就私自实施了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置,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作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