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此行为不合乎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学校的资金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而教师将学生所缴纳的书籍费用存入其个人账户中,这种行为无疑涉嫌了挪用公款,这已然构成了一种违法行径。
其次,如果教师私自将学生上缴的书费据为己有,这将被视为侵占财产罪的典型行为。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教师作为教育行业中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应该恪守职业操守与道德准则,绝对不能滥用职权谋求私人利益。
因此,为了保证学校资金的合理运用以及安全性,学校应当强化对教师队伍的管理与教育工作,严格规范教师的行为举止。
法律依据: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