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处理并进行宣告结果;
对于非诉讼类性质的执行案件,也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予以圆满解决。
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必须经过我院院长的特别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个月。
但倘若延长后仍无法完成任务,则须层层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