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求撤销诉讼所需履行的程序之一便是提出一份正式的撤诉申请书,并详尽地陈述撤诉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理由,随后将此文件递交至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手中便可。
撤诉作为一种司法制度,特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之后,尚未对案件做出最终审判宣示之时,原告主动提出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其中,申请撤诉即是指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直至宣判前的这段时间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而按撤诉处理则是指尽管原告未曾提出撤诉申请,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某些行为已足以证明其无意继续参与民事诉讼,因此,法院有权依法决定注销案件并停止审理的行为。
无论是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抑或是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况,均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