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订立了合法的放弃继承条款之后,子女将无法再次行使其法定继承权。
若子女在签下放弃继承声明后产生重获继承权之意,他们需提供真实、具体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实原有的放弃行为系被胁迫或非自愿所致。
然而,若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同意推翻之前的放弃声明并重新考虑该子女的遗产分配权益,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位曾经选择放弃继承的子女便又有可能重新恢复其潜在继承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