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被执行者已全额履行所判决之责任,其相关记录将在规定时间三日内予以清除。
然而,若被执行人以暴力行为、威胁言论等方式干扰、抵制执行工作,且情节较为严重或者涉及到多项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则可以考虑对该期限进行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至三年。
对于那些已经开始积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或者主动改正不良信用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