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诉讼案件,每位提交人需要缴纳十元至五十元不等的诉讼费用。
若案件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且财产总价值未超过一万元时,则无需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但若财产总值超过一万元,则需按照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一进行额外收费。
关于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所示:
1.若财产价值在一千元以下,则每件案件需缴纳五十元的诉讼费;
2.若财产价值在一千元至五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四的比例进行收费;
3.若财产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三的比例进行收费;
4.若财产价值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进行收费;
5.若财产价值在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进行收费;
6.若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收费;
7.若财产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则需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进行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