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同居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同居是指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公然共同居住且构成伴侣关系的行为;
其次,对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未经合法登记便以夫妻身份公开共同居住,则属于当前最为常见的同居形态;
再者,已经登记为合法配偶的一方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其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这种情况称之为重婚同居;
最后,除了上述公开的同居关系以外,还有人在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其他人公开共同居住,此种情形被称为二重同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