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遭他人恶意指控为施暴者,进而须向法庭提出相关证据以证明清白。
若经证实确有其事,则可认定是存在过打人行为;
反之,在法律层面上将无法采信对方法庭陈词。
所有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材料皆可被视为证据。
证据范围包括:
(1)实物证据;
(2)书面证据;
(3)证人证词;
(4)受害者陈述;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及辩护;
(6)判决意见;
(7)勘验、体检、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
(8)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然而,所有证据都需经过严格审查核实后,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手续,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判定意见;
(七)勘验、体检、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