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股权进行了质押之后,出质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此乃由于质押股权之所有权并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出质人依然保有参与公司分红的权利;
而质押行为仅是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偿的一种担保措施。
根据相关法规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被质押的股权方可进行转让;
但若要使该等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则须先完成质权的登记手续。
所谓“质押”,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从而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
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所占有的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当债务人成功履行完所有债务责任后,质押的财产亦应依法予以返还。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方即为出质人,债权人则为质权人,而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便构成了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