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若夫妻双方达成协议选择离婚,那么他们可以自行商议并做出合理的决定来分配夫妻共同拥有的存款;
其次,如果离婚纠纷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则在法律原则上,存款通常需要被公平地划分给夫妇二人,这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仅仅是夫妻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名义下的存款,在此之外的任何财产,法院都无法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和裁定。
当法院处理这些名列夫妻名下的存款时,通常会以余额作为主要考量因素,对于原告一方向法院提出的查询被告银行存款的申请,法院一般只会查询余额部分,除非原告明确要求法院调取被告银行账户的详细交易记录。
然而,如果从交易记录中能够清晰地证实被告存在明显的资金转移现象,法院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夫妻共同拥有的存款金额,而非仅仅局限于账户余额。
如果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发现被告有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转移、隐藏财产的一方将可能面临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