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收到商品且尚未进行查验时察觉到品质上存在瑕疵,消费者首先应与商家积极磋商,寻求友好、妥善的解决方案;
如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看法,可考虑以法律诉讼或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其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买方和商家已经事先约定了检验期,则在这一特定周期范围内,若购买者未能及时向供方发出货物质量不符的通知,将被视作该物品的数量亦或质量已符合交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要求。
第二,倘若买卖双方并无约定明确的检验期,买方可在正常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通知声明,或是自收到货品之日起的两年时间内未能给出对初检结果的反馈,也将被认定为货物的数量亦或质量已符合交易合同中的约定条款。
在此情况下,卖方亦需知晓自身所提供之商品与合同中目标相去甚远,此时买方可免受上述闭环规则的通知时间束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