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妇双方皆享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与自由,然而若仅仅因为配偶身染疾病,配偶中的另外一人便试图以离婚为手段来规避抚养义务的话,那么此种诉讼请求未必能够得到法院的批准认可。
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依据在于判断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对于配偶一方身患疾病的情况,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分析解读。
以下列举的几种情况,有的被视为婚姻无效,有的则属于婚姻可撤销的范畴,还有的则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
(1)如果某一方患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存在生理上的缺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并且这种状况难以通过治疗得以改善;
(2)在婚前双方对彼此缺乏深入的了解,仓促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但婚后却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基础,导致难以共同生活;
(3)在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婚后经过治疗也未能痊愈,或者在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仍选择与其缔结连理,又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疾病,经过长期治疗仍然不见好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