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法程序下所扣押的不动产是不能用以抵押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的明文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是绝对禁止设立抵押的,这其中便包含了已经被扣押的不动产:
(1)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事业的房地产;
(3)被列入文物保护范畴或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经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5)依照法律法规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方式受到严格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被明确规定为不得设立抵押的其他类型的房地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