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判决书既可选择通过邮件进行传送,亦是允许个人亲自取走。
倘若受送达人同意,法院有权采纳能够确认其已收到信息的电子手段以完成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
通过电子途径送达的判决书、裁决书及调解书,若受送达方提出希望获得纸质文档,法院有责任予以提供。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