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的申请者无法提交退税申请,而满足退税申请条件的情况如下:
首先,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综合所得总收入低于六万元人民币,同时通常在预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上一年达到享有特定附加扣除的资格要求,然而在预缴税款过程中却未获扣除;
此外,由于中期就业、离职或者某些月份无收入等因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存在差异;
还有,如果没有任何受雇单位,仅获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必须进行汇总清算来申请各项税前扣除;
又如,上述过程中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适用的预扣预缴比率超过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以及预缴税款时未能完全或适度享受税收优惠;
最后,存在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献行为,但是预缴税款时并未办理相关扣除事项均属于可申请退税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