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民政部门对于离婚协议中条款内容的严格规定包括:
(1)双方需确认是自愿决定离婚;
(2)协议中所载明的各项内容必须为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
(3)针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承担等关键议题,应有明确且一致的处理方案。
2、关于制作离婚协议的具体形式,民政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协议应采用标准的A4纸张进行撰写或打印,字体颜色应选用蓝色或黑色;
(2)在向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时,需提供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并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签署;
(3)协议中的各项内容应清晰易懂,不得出现任何涂改现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